对历史违法建设,能改的马上改,该拆的依法拆,不能拆、改的纳入监管;对新增违法建设,不发施工许可证、不验收、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不提供水、电、气、混凝土等服务……前日,市住建管理局发布并解读了《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减量历史违建:
各区认定推进“拆改管”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不断增多,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城乡居民为私利进行违法建设。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办法》分别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制止、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的拆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针对历史违建问题,《办法》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各区政府根据发生建设行为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设,能改的马上改,该拆的依法拆,不能改也拆不了的,纳入监管。”市住建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称,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我市历史违法建设存量大、处理难,当前违法建设治理任务是实现“历史违建逐步减少、新增违建有效遏制”的目标,因此从实操角度出发,确定了这一处置原则,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去消化和整治,也向社会传递了“历史问题不是不追究”的信号。
遏制新增违建:
不发证不供水电
为了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办法》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由政府牵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形成合力,对违法建设齐抓共管。
一方面,明确各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治违法建设。例如,国土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另一方面,规定供水、供电、燃气、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预拌混凝土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且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在接到执法部门、镇政府通报后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终止提供服务。同时,《办法》还要求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要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做好书面记录,否则将被问责,例如未履责的物业公司将被扣诚信分。
依法强拆程序:
镇级政府可决定并组织实施
而为解决违法建设执行问题,《办法》还规定了强拆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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