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让炒房客风声鹤唳了。据官方消息,深圳、重庆、苏州三个城市几乎同时发布通知,称要严厉打击楼市投机炒房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8月14日下午,深圳联合十大部门发布的《联合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强调要严厉打击楼市乱象。
同样是8月14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安局同时发布《关于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赤裸裸地挑明炒房或涉及犯罪。
随后的 8月15日,苏州九部委联合发布《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出重点治理房地产开 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等行为。
以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十部门联合组拳
深圳在楼市调控方面可谓下了苦功夫。继“731”细则公布之后,8月14日下午,深圳又联合十大部门发布的《联合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强调要严厉打击楼市乱象。
《方案》重点打击这些行为:
1、投机炒房行为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利用开发企业市场优势地位,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收取“茶水费”“好处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4、虚假房地产广告发布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的广告,承诺为购房者办理户口、升学、房产升值等事项。
重庆:公安局参与打击楼市乱象
8月14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安局同时发布《关于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赤裸裸地挑明炒房或涉及犯罪。
以下是详细内容: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活跃,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极大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工作措施,积极化解各类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建房〔2018〕58号和渝府办发〔2018〕88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国土房管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职业化、团伙化、恶意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犯罪分子。重点整治和打击以下9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人“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三)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伪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五)挪用、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人员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八)威胁人身安全。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等行为。
(九)房地产领域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合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同检察、法院、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商讨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和联合执法查处机制,总结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相关工作。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案件实地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提升违法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二)成立联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处、执法处、市国土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治安总队、网安总队、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设在房地产市场处,市公安局设在经侦总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及时沟通重大事项。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加强区县部门协作联动。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查处。主城区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由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作实施,远郊区县由国土房管局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作实施。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将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予以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形成震慑。
四、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房地产领域舆情监测和信访处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收集、核查和证据固定,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联合查处。公安部门要对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涉及房地产领域犯罪行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主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由市国土房屋执法监察总队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远郊区县由国土房管部门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根据所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处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房地产市场重大矛盾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据本通知明确整治打击的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7至12月集中开展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深入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开展集中检查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予以重点检查,约谈违法违规企业,加强督促整改,严格依法查处。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检查、查处情况)报送市局市场处。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公安局将结合各区县工作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苏州:九部门发文整治楼市,重点打击投机炒房等行为
打击方式,苏州也不甘落后。 8月15日,苏州九部委联合发布《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方案指出重点治理房地产开 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等行为。
根据《方案》,本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具体如下:
1、投机炒房行为
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
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
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2、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
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4、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2021-08-25 08:51
2021-08-24 09:11
2021-08-2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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