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18年7月9日出台《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加快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佛府办[2018]21号),明确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为2018年7月9日前在建、已建、库存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
按照《通知》要求,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佛山市水业集团公司、佛山市供电局和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细化分解工作和有关程序操作细则,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落地和实施。
现正式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和工作流程图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814号)。
申请“商改租”开发(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经佛山市专业化住房租赁指导委员会会议预审认定为“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未验收备案为租赁住房的,该项目审批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及工程流程对已建未售、已建部分已售,建筑物楼高50米以上、建筑物楼高50米以下的项目分别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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