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可以的。这种情况是遗赠。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如黄女士的大女儿与黄女士的姐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的话,那个女儿就不再是黄女士的女儿,即使你们之间存在生理的血缘关系。也可以说,黄女士的大女儿不再是黄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黄女士夫妇可以按自己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他们的遗产。同时,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黄女士夫妇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房屋以遗嘱的方式遗留给已送养他人的“大女儿”。
有必要提醒黄女士,如你们真的立下这样的遗嘱的话,请注意这是继承法提及的遗赠,应提醒该份遗嘱的受益人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结果是该部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