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调解一起纠纷时收受开发商钱财,禅城南庄镇吉利村村官关志钊“晚节不保”。前日,记者从禅城法院了解到,关志钊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据禅城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关志钊在担任南庄吉利村民委员会委员、治保会主任、调解主任期间,在协助南庄政府处理佛山华夏花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帝景蓝湾项目因施工打桩震裂村民、居民楼房纠纷中,收受华夏地产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及港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关志钊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责,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然而,关志钊辩称他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提出,关志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且案件所涉纠纷属民事纠纷,关志钊行使的也非行政管理职能,“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究竟以何罪名定罪成为庭审焦点。据记者了解,两罪量刑相距悬殊,受贿罪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受贿数额较大,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终,禅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关志钊触犯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证据证实政府已明确授权或委托关志钊协助政府协调处理纠纷,因此不能认定关志钊的行为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据此,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关志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21-09-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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