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3、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地位
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履职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由于不能在银行开设业主委员会专属资金账户管理公共收益,有的小区公共资金甚至是存储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私人账户下,存在安全隐患。而由于缺乏激励,业委会有责无补偿,履职积极性也普遍不高。
“我们建议探索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地位,研究探索在我市开展业主大会社团登记试点的可行性,在充分论证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明确民政部门为业委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其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邓国清说。
调研报告认为,这种做法既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适用有关组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有效监管和处罚。调研报告还建议参照基层村(居)委会、小组长、经济(联)社等集体管理和考核模式,给予业委会成员一定的工作报酬。
2021-09-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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