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受访法官指出,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该法官提醒,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1-10-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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