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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规:开发商或能最高合法加建3%计容面积

来源:房掌柜  整理 佛山房掌柜  2018-08-01 08:36:41
[摘要]为促进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商品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7月30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 ...

  为促进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商品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7月30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稿》)。《实施细则》提出,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同时这部分“减免面积”将不加收地价,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面积。

  根据《意见稿》,只要是在东莞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关于应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若干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18〕15号)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该减免政策。《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应在享受面积减免政策的项目中指定若干单元作为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由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等部门实施销售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适用以下建筑面积减免政策: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项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该部分建筑面积称为“减免面积”。据介绍,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其中项目配建政府物业的,配建部分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归建设单位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减免面积的,应在申报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出具装配式建筑减免面积申请书,列明免面积的数量、比例及对应实体。如建设单位未按照市装配式建筑及面积减免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减免面积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其对应实体由政府相关部门以1元/平方米价格收购。对不足一套单元的部分,按一套进行收购,其中超出减免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价格收购。

  (房掌柜综合整理自广州日报、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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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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