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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违规转租公租房家庭5年内禁购共有产权房

来源:房掌柜  整理 佛山房掌柜  2018-10-31 12:15:16
[摘要]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该网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指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将被取消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承租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此外,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公租房小区

须公布举报电话

《通知》要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要书面告知保障家庭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政策宣传栏、举报箱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写明“本小区(楼栋)为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等字样,同时要公示项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产权单位也会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引导保障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共同抵制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入住过程中,产权单位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同步启动

取消家庭资格核查

《通知》明确,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产权单位上报、群众举报、核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涉嫌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应当同步启动家庭资格取消的核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家庭确有违规使用行为的,也将得到严厉惩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承租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家庭进行取消资格的操作,并将取消资格的决定通知本人。

多部门联合

惩戒违规租借家庭

《通知》还特别提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还会将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资格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此外,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违规转租、转借家庭的处理决定,包括家庭信息、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应在公租房小区宣传栏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这也就意味着,以往单一部门的惩戒措施将变成多部门联合惩戒。

■新闻回顾

违规转租公租房曾按高限处罚

上月,石景山区京原家园、朝阳区双桥家园和马泉营家园等公租房项目被爆出通过中介转租和租户擅自将公租房改为日租房等行为。经查,两户违规使用公租房家庭将被依规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市住建委对丰台区阅园四区、大兴区高米店家园、海淀区金隅翡丽和石景山区金顶阳光4个公租房项目的后期使用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抽检,并对项目周边房屋中介进行检查。在对公租房项目周边房屋中介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疑似转租家庭,产权单位和区房管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对于违规代理经纪机构,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高限给予处罚。

在此次《通知》出台之前,市住建委曾要求,各区对违规转租行为要从快从严核实,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于违规家庭坚决取消实物保障房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限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五年以后即使符合保障房条件也不再允许申请实物保障房。同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还要从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违规人员名单将在市、区住建部门网站上公开曝光。

对于提供违规转租服务的经纪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源信息审核不严的网络平台,会同市网信办依法约谈平台主要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其网站所有北京房源信息发布。

同时,市住建委要求产权单位落实管理人员和公租房小区管理责任,管理不到位也要给予相应处理。

加强对网络平台公司和中介公司管理,在网络上不得发布公租房房源信息,坚决打击中介违规代理公租房转租行为。

附:《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对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违规家庭保障房资格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要书面告知保障家庭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政策宣传栏、举报箱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写明“本小区(楼栋)为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等字样,同时要公示项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引导保障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共同抵制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产权单位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产权单位上报、群众举报、核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涉嫌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应当同步启动家庭资格取消的核查工作。经调查核实,家庭确有违规使用行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承租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家庭进行取消资格的操作,并将取消资格的决定通知本人。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资格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5年后再次申请且取得备案资格的,应以市场租房补贴方式保障为主。

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违规转租、转借家庭的处理决定,包括家庭信息、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应在公租房小区宣传栏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房掌柜整理来自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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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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