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称,北京住宅质量缺陷保险于4月24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称,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同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上述《管理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管理办法》中明确,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6钟缺陷;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主要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等4种渗漏情况。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21-08-2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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