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明区政府网站发布《佛山市高明区岭南新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中指出,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乡村资源加以设计改造,具有特色浓郁、富有人文情怀、设计精致独特的高品质处所。
在客房规格上,单幢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明确,公寓、商业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物、危房、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建筑物、地质灾害易发点的建筑物等均不可作为民宿。
至于命名方面,民宿名称可以使用“XX”民宿、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度假别墅,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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