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以租代购”方兴未艾。顾客不需要很复杂的审核手续,交付保证金就能把车开走。但这一新消费模式也暗藏风险。近日,记者从禅城区检察院获悉,男子覃某伙同他人以虚假资料签订以租代购合同骗车获利,因触犯合同诈骗罪,被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4月初,一则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的售车消息引起佛山季华路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的注意。这辆车正是不久前公司以“以租代购”形式租赁出去的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价值17万余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小车居然停在北京某汽车装饰店,显然已被转卖,于是报警。该公司尝试联系租车客户覃某。没想到,覃某在合同上留的住址和工作单位均为虚假资料。
经查明,覃某是广州一名快递员,2016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是“以租代购”中介黄某。得知覃某急需用钱,黄某“支招”:只要覃某以自己的名义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车到手,签好合同就能获得8000元好处费,如果车顺利变卖就能再获7000元。
去年3月中旬,覃某伪造了工作单位和住址,填写由黄某提供的联系方式骗过租车公司审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以租代购”合同,提车离开和黄某完成交接。然而,直到被逮捕,覃某都没有获得黄某承诺的7000元变卖费。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小车发还租车公司。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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