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有效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丰富住房保障实现形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不仅明确覆盖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等,还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分3档实行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关键词:形式
发放现金补贴
据了解,按照《意见》规定,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的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据悉,凡是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均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租赁补贴应当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因此对于已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则不能再领取租赁补贴。
《意见》明确指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本辖区范围内租赁补贴管理,拟定年度保障计划,以及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而各区财政部门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其中,各区除了可以通过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外,还可将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纳入其中。
关键词:标准
明确补贴力度
租赁补贴力度如何?补贴领取时长多久?……对于市民关心的多个问题,《意见》中也给予明确回复。
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将根据统一公式进行计算,即:月租赁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而根据保障人数不同,保障面积则对应为:1人为30平方米,2人为45平方米,3人为60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表示,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实行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分档发放标准。
其中,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各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的,划定为第一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1;可支配收入对比为30%-70%的,划定为第二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0.8;可支配收入对比为70-100%的,划定为第三档补贴档次,补贴系数为0.6。
《意见》指出,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划定为第三档补贴档次。同时,新市民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与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区自行制定。
《意见》还规定,除保障对象系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等特殊艰苦岗位工作以外,保障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关键词:程序
确定申请退出机制
为实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意见》指出,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工作和申请时间等制定科学的轮候规则,建立租赁补贴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其中,本市户籍家庭租赁补贴轮候时限一般应少于3年,而新市民家庭根据我市积分服务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入住领取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的住房保障入住服务自动终止。
而经审核后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意见》规定,租赁补贴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年限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意见》要求,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保障对象须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申报变化情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审核程序及时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据了解,如果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租赁补贴的,将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8-25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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